一、债务人伪造担保人签字
法律分析:伪造担保人签字,该担保合同效力待定,没有经过担保人追认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债务人诈骗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如果债务人的欺骗足以影响担保人是否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担保人可以撤销合同,不承担责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效,也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担保人签保证合同时没签日期是否要承担责任
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保证日期的,不影响保证责任承担。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可以取消担保吗
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的,可以取消担保。对于一方或者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客观:《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务人诈骗罪,担保人的责任
债务人犯诈骗罪的,担保人需要根据担保范围来认定责任,如果在债权人犯诈骗罪过程中,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的,担保人不构成犯罪。但是担保人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只需要在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如果债务人构成诈骗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例外情况,如果保证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诈骗,参与诈骗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债务人犯诈骗罪的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责任来进行认定,特别是不同的诈骗罪严重程度所认定的责任是不同的,相关人员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保证人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单方实施的诈骗行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不同。《合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目的”是指合同双方目的,而非单方目的,借款人甲单方实施的诈骗行为不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未再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是分别在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通谋虚伪行为和恶意串通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人甲的行为系单方诈骗,其与出借人乙之间并无通谋或串通,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上述两种无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